林地权属争议处理预案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山林权争议)是影响县(乡)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争议排查调处工作,妥善解决我县新老山林权属争议,把争议解决在基层,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县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原则
山林权属争议排查调处坚持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互谅互让,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维护稳定,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调早调了的原则。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管辖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的山林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乡(镇)行政区域内集体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山林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将调查材料和协商记录及拟解决的方案(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县人民政府依法解决。
(三)乡(镇)际的山林权属争议,先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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