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
“营改增”的落地方案
关于进项税中应注意的问题
“营改增"后,集团与子公司均为增值税纳税人,此时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双方结算必须均以增值税发票为载体,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必须取得抬头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才可以抵扣,形式上相当于集团公司内部分包行为。因此,为了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可以由工程公司开具发票给集团公司,这样成本类进项税额留在工程公司抵扣,集团公司可以抵扣分包给工程公司收入部分的进项税额。
企业中标后将施工项目整体交由另一施工企业进行具体施工管理与作业,企业只是定期按一定比率收取管理费。“营改增”后,增值税实行凭票认证抵扣制度,中标企业进项税额来源于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分包款,要想抵扣该部分分包款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给中标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营改增”后,要想抵扣进项税额,双方结算必须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载体,这种分包模式可能存在《建筑法》中的违法转包行为,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关于劳务管理方面
对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按照
11%征税。“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是按照
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
8%,所以施工企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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