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宗 目 录
立案审批表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兰芝,女。
被告:盛凡军,男。
诉讼请求
1.变更盛凡军对盛小欣的监护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
“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
”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帮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
综上所述,被告盛凡军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为了能更好的照顾自己的女儿盛小欣,根据《中华人民共
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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