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能力欠缺成年人致害责任研究
本文所称意识能力欠缺成年人,是指因疾病或衰老等因素导致认知、情感、行为等意识方面的能力低于正常标准的成年人,包括精神障碍者、失智老年人、智力障碍者等。与未成年人一样,意识能力欠缺成年人同样存在意识的欠缺,但是意识能力欠缺成年人在其责任能力、监护关系、财产状况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这些特征将直接影响意识能力欠缺成年人致害的责任承担。
因此,有必要对意识能力欠缺成年人致害的责任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本文围绕意识能力欠缺成年人致害的责任问题展开讨论,并试图在侵权法基本理论基础上,剖析意识能力欠缺成年人致害的责任基础,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法经济学、保险学、社会政策等方面的考量,完善意识能力欠缺成年人致害责任承担体系。
基于以上研究思路,本文可以分为六章展开研究:第一章对意识能力欠缺成年人致害的侵权责任主体与损害分担主体进行了界定,并对侵权责任的承担基础进行了探讨。意识能力欠缺成年人致害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意识能力欠缺成年人本人和其监护人。
在矫正正义理论下,意识能力欠缺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自由意志的存在,若行为非出于自由意志的控制,则不具有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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