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
1. 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
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
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
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
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
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
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
股权井购的
形式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
1.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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