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
法院认为:李某在与梁某婚后所生女儿梁女非梁某生女,故梁某对梁女无抚养义务,李某应将梁某因抚养梁女支付的相关费用返还梁某,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梁女的生活费用支出等情况,酌情确定。又因梁女非梁某生女的事实对梁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故李某应给付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支付梁某因鉴定支出的鉴定费。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梁某支付给梁女的抚育费人民币三万一千六百元,并赔偿原告梁某精神抚慰金三万元。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若配偶之一方能证明所生子女系非己所出时,应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向谁主张权利。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法律上亲子关系之否认即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受害方一般通过提起抚养纠纷、不当得利或者侵权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时常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因此对其厘清至关重要。本案中受害方梁某通过提起抚养纠纷,要求原配偶李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应是依侵权行为提起的对配偶之请求权。问题在于梁某应以何法律规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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