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编制了《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涉及动火、高处、挖掘、有限空间等15类危险作业,共计150条“禁令”。
01动火作业“十不准”
1.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准动火作业。
2.未按规定进行动火分析,或动火分析不周密、不全面的,不准动火作业。
3.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动火监护人员不在岗的,不准动火作业。
4.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以及防火、灭火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动火作业。
5.气瓶距动火点或气瓶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动火作业。
6.动火点距易燃可燃物品和场所安全距离不足的,不准动火作业。
7.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容器和有限空间未经清洗和通风置换检测合格的,不准动火作业。
8.未断电、未泄压的设施、设备,不准动火作业。
9.在焊体性质不清、焊渣火星飞向不明的情况下,不准动火作业。
10.雨天、五级风以上气象条件下,不准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02高处作业“十不准”
1. 未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或未进行交底,高处作业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不准登高作业。
2.无现场作业监护人员的,不准登高作业。
3.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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