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
环境事故,
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的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事故的分类
1、人身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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