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oude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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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监督人民法院?按照中国的党政领导体制规定,不一定是“两会代表”必须论讨的问题。党委(政法委)、人大常委,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解除受害人的诉累痛苦,保证及时公正地审结案件,寄希望于两委,寄希望于两会代表,更寄希望于管理严格的人民法院和对当事人有责任心,对受害人有同情心的法官。

投诉请求书

中共中央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成都导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全体员工,向两会投诉成都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判错都江堰市导江水电站项目财产所有权纠纷案,无故长期拖延办案期限,9年未审结,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了8000万元人民币,相关6个企业破产,下岗职工苦不堪言,中高两院都不负司法腐败责任的典型案件,请求切实监督法院改正错误判决,改进工作作风,纠正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和谐和社会和谐。

“假外资”,从1999年侵占都江堰市导江水电站项目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审理时间长达9年,还未结案。成都导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即发电收益4000----4800万元,算上1996年以来的投资利息,共计损失8000多万元,而且还未收回8年前竣工投产、造价3185.5万元的导江水电站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导江水电站位于都江堰市聚源镇导江村境内的徐堰河上。装机规模4800千瓦,总投资3185.5万元人民币(见导江公司证据第十二册,即2000630,四川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导江水电站建设项目投资决算审汁计报告》)。属小一型水电站。名称导江水电站。

导江水电站项目(工程),在成都导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导江公司),1996年和1997年,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法律规定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了全部法律手续,取得“一书三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和34个批准文件的同时。199611月底依法投资兴建,19991113,工程竣工,投产发电。

导江公司依法享有导江水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权和项目财产所有权。该权利业经政府文件“公示”,从未变更、转让。

导江水电站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导江公司采购建筑材料,发包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全部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各种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建设工程安装合同,并支付了工程设备价款1800余万元,并承担了建设期间的全部债务。

为了解决建设期间资金不足、寻找投资方、签订“协议、合同”等问题。导江公司和导江村在1997年投资1189万元的基础上,同以下单位签订了“协议”与“合同”:

119971120,同德阳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称德阳建司)签订了《导江水电站项目股份合作协议》和《第二标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协议约定”:德阳建司对导江公司投资控股,建设导江水电站;同时,承包第二标土建工程。协议签订后,德阳建司资金严重不足,98年至99年经过6次《会议纪要》约定变更其股份合作协议中的控股权,重新约定为各方“最后按照各方实际投入资金的多少计算股份及股份比例”。从根本上变更了项目股份合作协议内容。

21999112,导江公司同英属维尔京群岛动力通用有限公司(GPR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设立成都岷江通用电力有限公司(简称岷江公司)注册资金1750万元人民币,导江公司出资49%GPR公司出资51%控股。约定GPR公司通过岷江公司给导江公司解决5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竣工资金。

二、协议、合同签订后的实际投资和解决的资金数额如下:

1、德阳建司于971120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同月26日交“项目股份合作定金”90万元人民币,共计110万元人民币(见附件1)。承包第二标土建工程的工程款,导江公司于98422贷款250万元,向德阳建司付工程款100.39万元人民币(见证据2),另外德阳建司给第一标主厂房工程提供材料价款约180万元,9910月工程竣工之后,德阳建司单方结算工程价款580万元人民币(见《审计意见》)。

2、岷江公司于1999326817期间,先后16次给导江公司转款472万元人民币(见证据3),除此之外无任何投入。

3、导江水电站项目总投资3185.74万元人民币。导江公司同GPR公司签订“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成立岷江公司之后,导江公司又用导江水电站项目部份财产抵押贷款和向公民个人借款500多万元投入工程,使工程按时竣工投产发电。导江公司因筹集建设资金,形成1300多万元债务,经过58场官司,经过法院判决,承担了全部义务。

三、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错误,清水越搅越浑。

199999,德阳建司以导江公司侵占导江水电站项目财产所有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把“案由”定为“联营纠纷”,认定导江公司依法对导江水电站工程的投资是对德阳建司修建导江水电站的“垫资”。判德阳建司支付导江公司的未付款510万元人民币,偿还导江公司的“垫资款”650万元人民币,利息从200011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见一审判决书第13页),将造价3185.5万元的导江水电站项目财产所有权判给了德阳建司(见一审判决)。完全改变了导江水电站项目的建设投资主体和财产所有权主体。

导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01109,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以“联营纠纷”为案由,认定:“实际上是德阳建司、导江村授权导江公司与GPR公司签订有关《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此,导江公司依据上述授权与外商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由外商对导江水电站项目控股(对水电站项目即工程控股的认定,全部错误,因电站项目即工程是“物”不是“企业法人”),系基于德阳建司和导江村委授权的结果(不存在授权问题)”。见二审判决书第19页倒数第3行—20页第1行);故“由于中方三方已将导江水电站作为投资入股成立合资岷江公司(在“合资合同”上,根本没有这项约定)”;且合资公司除了导江电站外并无其它项目(注:合资公司成立时无资金,没有找到项目,这是事实),故中方三方对导江电站所享有的股份即是在合资合同约定所占的股份。因此,在排除了外商GPR公司按合资合同约定所占的51%的股份份额后,导江公司、德阳建司及村委会在合资公司中所占的具体股份份额只能在其余49%的份额范围内处理(这纯属法官的主观分析)。合资岷江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已成为导江电站的合法所有权人(注:纯属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主观认定,也是把中外双方约定出资成立公司的合同作为了导江公司与岷江公司之间的项目买卖、转让合同认定,是完全错族误的。)(见二审判决书第20页第10行至17行)”。判岷江公司偿还1500多万元债务,德阳建司、导江公司、导江村三方在合资岷江公司中共占49%股份;将导江公司对导江水电站项目的投资开发权和全部财产所有权判给了转款472万元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岷江公司(见二审判决)。

2001111,岷江公司不服,以“判非所诉”为由申请再审……,20031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漏了当事人”为由,裁定发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见再审裁定书)。

2003227重审立案,由民三庭组成合议庭,原庭长认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5条、159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250条,没有规定审理期限”,加上其它难于说明的原因,至今尚未审判……

本案从199999起诉,经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已历时9年,假合资公司侵害了导江公司对导江水电站的项目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霸占导江水电站的时间长达8年,搞走电站发电收益4000万至4800万元,造成中方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和相关六个企业停产,全部职工下岗,六人死亡的惨痛局面。

请求:中共中央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党和国家“司法为民”公正、效率、权威的司法方针,监督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互支持,尽快判决!

投诉人:成都导江电力责任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德先

联系电话:13056698615

028-66731605

200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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