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与房产税:装修期不是免租期
标题与正文、及正文的叙述之间存在诸多内存冲突或矛盾之处,这正如丰满理想
与骨感现实的反差距离,在《折叠的北京》之外,广泛存在着折叠的税收及折叠
的其他。
一、合同税务审核:装修期
1、近期较为密集地为尚在建设过程中的某商业综合体项目提供合同税务审核,
其与大卖场、影院等重要客户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1、本合同项下的进场
日为【】年【】月【】日(甲方有权对该日期进行一次调整)进场装修,届时甲
方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该商铺。2、若甲方迟延交付商铺,则乙方的装修期和租赁
期限相应顺延。……乙方享有【120】天的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日之次日起算。
装修期内乙方需支付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公用事业费(如有)、水电费,除
此之外,乙方不需向甲方支付其他费用。
2、依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121 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对此项风险予以提示,
并强烈建议其修订装修期条款,将其隐性地概括于合同收费租期之内,以防范被
额外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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