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
补助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有关实行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
告知》(京政发〔
〕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有关增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
告知》(京政办发〔
〕57号)精神,制定本
措施。 第二条
农牧民职业培训
补助是指政府
购置培训服务,对
具有资质条件并经确定
培训机构,承担本市
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
使用技术培训、农牧民转移技能、创业培训
补助。农牧民职业培训
补助由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
支出。 第三条在
各县乡镇、村(居)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办理培训需求
登记手续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
每年可接受
多种农牧民技能培训总计不超过
2次/人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
职业培训
补助包括:职业指导培训
补助、职业技能培训
补助、职业技能鉴定
补助和创业培训
补助。 创业培训
补助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
补助、职业技能鉴定
补助反复享有;职业培训
补助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
反复享有;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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