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支出盘点
究竟企业的哪些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
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赞助支出,是指企业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
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
金支出。
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
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准确
确认可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笔者将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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