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有形动产处置的纳税筹划
依据现行增值税抵扣政策,“营改增”企业原有的有形动产,其进项税额不能抵
扣,但若要处置这些资产,如果采取销售方式,可以按 3%的税率减按 2%计算交
纳增值税;如果进行租赁,则适用简易征收方法即 3%的税率。而新购建的有形
动产,一般以 1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以 2%与 3%的税率处置
有形动产,与 17%的税率购置有形动产中间存在一个很大的税差,会吸引“营改
增”企业通过不同方式在有形动产的合理安排中获得一些税收效益。
为正确引导“营改增”企业有形动产的合理安排,笔者对有形动产处置划分了
四种方式,即:卖旧买新、租旧买新、租旧租新和以旧换新。以下结合案例分析
四种处置方式下,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
卖旧买新
“卖旧买新”就是卖出旧的有形动产,购买新的有形动产并取得 17%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予以抵扣。
案例 1
某建筑企业将一台旧设备卖给专业租赁公司,价值 100 万元,向其开具普通发
票。又从另一家供应商处购进一台设备,价税合计也是 100 万元,取得 17%税率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旧设备的销项税额=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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