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发票与业务招待费
“所有取得的餐饮增值税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
——这是会计视野论坛上某网友重申的论断。其现实意义是:比如稽查人员在
查到企业的餐馆发票时,一律按业务招待费处理。
这一论断并不新奇,很久以来就有,新奇的是到今天,竟然也为不少会计认同,
乖乖的把税补了。
当我们从规则的角度看待它时,实际上一眼就能看出其荒谬性:它不认事实,
只认发票。
而不认事实、只认发票,在是否列支于业务招待费、以及是否按业务招待费扣
除、以及是否要扣缴个税时,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
有人说,稽查时,往往就是持这一口径。
这当然是更深一层的误解,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文规定:“务
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根本没有提到过:“税务稽查应当以发票为根据”。
取得餐饮发票的开支,大致来说,其费用性质有以下几个可能性:业务招待费、
职工福利费、加班误餐费、成本费用。
1、业务招待费。即招待业务对象的支出。表现为请外单位的相关人员吃饭、
喝酒。此时,只能扣 60%,且有 0.5%的限额。但不需要扣缴相关人员的个税。
2、职工福利费。即招待本公司员工,提供一项福利,比如:节庆日聚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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