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5〕41 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
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
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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