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税:扣缴义务人登记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
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
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
款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1 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
的)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登
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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