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不同 税收负担两样
最近,税务人员在对某面粉厂 2004 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
通过附设门市部将自产的面粉、麸皮与农民兑换小麦,收取现金差价,账务上只
将取得的兑换差价款作为加工费收入记账,按 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指出该面粉厂这样处理是错误的,并对企业会计进行了税收政策辅导。
根据现行有关增值税规定,粮油兑换这种“以物易物”行为应当分别按销售和采
购两笔业务来处理。该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将兑换当作加工,不仅违背了基本事
实,它也加大了企业的增值税税收成本。
就该面粉厂而言,2004 年度,附设门市部兑换业务从农民手中取得小麦合计
227308.2 公斤、按同期收购价折合 303365.58 元,并取得差价(加工费)
38538.76 元(含税),同时兑换出面粉 155734.15 公斤、按同期售价折合
249174.64 元(含税),兑换出麸皮 58903.2 公斤、按同期售价折合 54190.94 元。
按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该面粉厂兑换业务从农民手中收取的小麦,按规定可
以开具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收购金额为 303365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