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进口免税的优惠集锦
1.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税。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
口税。(条例第 57 条)
2.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模原因,原状退
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
关税。(条例第 50 条)
3.加工贸易货物退免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期限内出口的,可退还进境时已征进口关税。
(条例第 41 条)
4.生活用品免税。中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连续在境外每满
180 天,远洋海员每满 120 天者,可以免税携带一件规定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
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等。
5.外交人员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
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发
[1995]34 号)
6.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携带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药
品,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6]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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