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超”物资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凡是长2.2m
以上、宽
1m以上、超过矿车高度
0.2m
、重量超过
2200kg
以上的物资运输,均称为
“四超”物资运输。为了进一步加强
对井下“四超”物资的运输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章管理制度
。一、“四超”物资运输的一般规定
1、凡装运的
“四超“物资,必须要使用
特制的专用车辆,如花车、架子车、平板车等。不得使用矿车装送
“四超”物资,确需矿车装运,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梨园坝筹备处总工经批准后
方可运输。严禁使用翻斗车装运
“四超”物资。2、“四超”物资必须由捆绑工或起重工捆绑以及具备
一定起重技能的电钳工负责捆绑固定及运输工作。凡属于超重物资,必须要有
起重工跟随押运,保证设备在运输线路途中因下道时的安全起重。
3、捆绑要可靠,必须采用无点蚀、断丝且直径在
Φ12.5mm
以上的钢丝绳两股,进行纵
横向不少于
3处捆绑牢固,并用钢钎或坚实排材配合
10#铅丝绞紧固定。
4、装运“四超”异型物件时,以装载车辆为中心,四周超出部分大致相等。为了防止
金属物件之间、金属物件与车辆底部之间的滑动,在其间必须垫上适量的增阻材料,如:木板、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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