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企业合并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三种形式,即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得
税上所称合并业务通常是指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而控股合并所得税上
称之为股权收购。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分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
笔者现结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59 号),对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业务(以下简称合并业务)的所得
税特殊性处理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规定,合并业务在同时满足被合并企业
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含同一控制下
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以及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相关条件
时,合并业务涉及的三方可以选择按下列特殊性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合并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一)非股权支付中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应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
失问题。
合并业务在符合特殊性处理规定的条件下,虽然合并企业支付的
对价 85%以上为股权支付,但仍可能涉及非股权支付。这里应注意的
是,如果非股权支付中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仍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
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接受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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