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住”补亏指标”做企业合并重组的税收筹划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 号)
中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
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
(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
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
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
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所得
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
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上述合并方式习惯上被称为”免税合并重组”。不过,由于在国税发[2000]119 号文中
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
定,所以这实质上是一个递延纳税的规定。
在企业购并实务中,往往主并方的绩效较好,而被并方正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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