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姓名) (劳动保障卡号: ),
户籍为 市 区 街道,于 年
月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 ),最后一期劳动
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条 款
(款项摘要: ),于 年
月 日与其终止□/解除□(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位提出/□个人
提出)。
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证明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