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出台 86 号公告,明确营改增运行中的 7 个实操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6 号
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
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 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
的,从 2016 年 12 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财税〔2016〕140 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
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二)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 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
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
(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 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
申报,并从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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