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出台征管措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新政
为落实国务院第 83 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
范围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规定,对落实小型微
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
政策),以及财税〔2015〕34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
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 2015 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
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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