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两个股权激励方案对比
新三板企业挂牌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实施股权激励有些企业员工需要缴
纳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不需要,实施方案有什么不同?
下面我们以案例对比方式进行分析。
案例 1: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评估获得股权的方式是低价股权转
让,具体要点如下:
1、低价转让构成股份支付
2014 年 5 月该公司主要股东黄治家和刘健分别以 1 元价格转让部分股权至同聚咨询
(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实施激励。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2009 年 2 月 17 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
解答》[2009]第 1 期中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
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
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2、构成股份支付的财税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针对企业职工的股份支付,
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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