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真的可以有加计扣除项了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
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1 号,简称“2015 年 31 号公
告”)发布后,在其附表 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 30 行出
现了“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由此也引发了网友热议:有
人认为,现在起,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
扣除;也有人提出疑问,同属加计扣除,为何“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时又不能
加计扣除呢?对此问题,笔者有如下看法。
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允许据
实扣除,但暂时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主要理由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8〕116 号印发)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
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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