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避免出现四大认识误区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以下简称 43 号公告),该公告将于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面对
新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纳税人在执行时可能存在以下认识误区,应尽量避免。
误区一:减免税办理只能事先提出申请
在减免税审批制情况下,纳税人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新减免税
办法实施后,是否仍需要事先提出申请呢?关键取决于减免税事项的类别。对于核准类减
免税,纳税人需要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方能执行;对于
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
进行备案,也可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不管哪一类减免
税事项,如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都不
得享受减免税。值得注意的是,万一出现符合减免税条件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情形,43
号公告同样规定了补救措施,纳税人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
还多缴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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