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月转出多了可以清算转回吗?
财税【2016】36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
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
产。
财税【2016】36 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
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理解上述政策,注意几点,一是只有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才存
在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存在无法划分问
题。二是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按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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