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iweilu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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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再为马克思辩——犯罪到底生产了什么?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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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eiluoye 发表于 2012-6-30 08:10:45
 2.本质与现象。对犯罪功能(价值)的认定实质上还涉及对犯罪本质的定性问题。对一 个事物需要采取何种态度,作出何种评价,关键要看该事物的本质。我们不能因为某个 蚊子传播了花粉而就理性地说蚊子促进了生物界的发展;我们也不能因为毒蛇的粪便有 肥田的作用就理性地将冻僵的蛇揣入怀中。
  何谓本质?本质就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最根本性质,是由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特殊 矛盾决定的,是事物扎实、稳固的一面。(注:参见《列宁全集》,第二版第55卷,第1 07页。)犯罪这种社会表现的本质如何?我们必须看到,犯罪中固有的特殊矛盾是犯罪对 公民、集体合法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的侵害与维护权利、维护统治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犯罪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对公民、集体和国家利益的破坏以及对当时法律制度的公然挑衅 。由此也决定了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注:梁博士对此持有同样的观点,参见《 梁文》。)
  当然,犯罪的本质也要通过一定的现象来表现。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 事物外部的联系是普遍的,纷繁复杂的,也决定了事物的现象会多种多样的,既有直接 的,也有间接的,既有真象,也有假象。能直接、真实地表现事物本质的是真象;歪曲 表现事物本质的现象是假象。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真象与假象都有客观性,假象也 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其所依照的参照物不同,它所反应的不是事物的本来面目。更需 要注意的是假象与错觉完全不同。错觉是主观的,而假象是客观的。(注:参见陶富源 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李振第、邹林著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红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页。)比如,从地球上观察到 的太阳每天东升西落绕着地球转,这就是一种假象,它歪曲地表现了地球在太阳系中的 运动。而穿上竖条纹的衣服人就显的瘦一些,这就是错觉。实质上肯定派所谈到的犯罪 积极功能都是基于不同的参照物对犯罪所产生的假象性认识。我们还必须注意,本质是 同类事物中一般的、共同的东西,我们可以根据事物的本质而全称肯定的判断该类事物 都有这一特征。比如,鸟类是有羽毛的,麻雀是鸟类,因此,麻雀也有羽毛;犯罪的本 质是社会危害性,也可推论出所有犯罪都严重危害社会。而现象则是个别的、具体的。 我们不能由个别的、具体的现象来推论整体的本质或整体的某一属性,如果需要推论的 话,我们也只能采用选择肯定判断,不能用全称肯定的判断(无论结论量的大与小)。比 如,蝙蝠会飞,而蝙蝠属哺乳动物,我们就不能由此推论所有的哺乳动物都会飞,我们 最多只能说有的哺乳动物会飞。我们当然也不能仅仅看到一个、一类或几类犯罪,有时 会表现出一定的功能(即便这种现象是客观的)就简单的用全称肯定来判断犯罪是有促进 作用的(注:参见《梁文》。)(虽然肯定派强调了这种促进作用的有限性,但并不影响 他们在判断逻辑上的错误(注:另见陈兴良、梁根林等:《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 ,载《金陵法律评论》(秋季卷)第11页。))。
  也就是说,事物的本质决定了事物的现实性(必然后果),而事物的现象仅体现的是事 物的将来一种可能性(或然后果)。犯罪的本质决定了犯罪必然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各 种形式(危害国家安全、行贿、杀人、强奸等)、犯罪的各种手段(电脑黑客、回扣、宣 传邪教、劫持飞机等)这些犯罪的表现现象有一些将来可能会有积极功能(《梁文》所证 明的都是这种将来的可能性),但决不是犯罪的必然性后果,只是一种可能性后果而已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既便有这种可能性,如果要转化为现实性(对社会有积极作用)还 需要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而且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 用。(注:参见陶富源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 页;李振第、邹林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红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否 则,这种可能性也仅仅是理论上的可能性而已。毛泽东曾指出:“客观因素具备着这种 变化的可能性,但实现这种可能性就需要正确的方针和主观努力。这时主观的作用就是 决定的了”。(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9页。)比 如,一个故意杀人犯罪案件,这个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现实的; 同时,这个案件将来可能会成为我教学内容中的一个案例,成为我“讲授提纲”(注: 参见《梁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1)册,第415—416页。)的一部分,或 者就产生了一个“讲授刑法的教授”。(注:参见《梁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6卷(1)册,第415—416页。)但这些都需要我个人的加工、努力和选择,而不是犯罪 给我的必然后果,即犯罪仅有的可能性功能也不过是人类主动应用的结果,而不是犯罪 本身的必然结果。既然不是本身必然结果,那么就不是事物本能上的功能,充其量不过 是事物的影响而已。
大谋不谋,谋于未萌之前;大言不言,言于沉默之后;大智不智,智于无形之中。大勇不勇,勇于暴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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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eiluoye 发表于 2012-6-30 08:11:08
3.动力成本与动力效益。《梁文》又以矛盾论的观点,用反正法来推论犯罪存在是有 意义的,不能消灭犯罪。(注:参见《梁文》。)他认为,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而矛 盾双方是相互依存的,如果犯罪被消灭,那么与犯罪相关的矛盾就不存在了,社会的这 一发展动力也就没有了。于是,《梁文》提出,消灭犯罪是不现实的,刑罚以消灭犯罪 为目标也是不合理的。《梁文》的这种观点看起来似乎有道理,其实并不然。
  矛盾是事物(注:注意:此处是“事物”而非“社会”,我们只有把整个社会作为一个 事物来考察时,才能说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此时犯罪与反犯罪之间的矛盾 与“社会矛盾”就相差甚远。)发展的动力,但只有事物的基本矛盾才是事物发展的基 本动力,才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并不是所有的矛盾都是基本矛盾。因此,首先必须 说明的是,犯罪与反犯罪之间是一对矛盾,但这个矛盾不是社会的基本矛盾,也就不是 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梁文》错误的把善与恶、有序与无序的矛盾作为社会基本动力 的同时,(注:参见《梁文》。)更没有注意到动力效益与动力耗费,也没有注意到矛盾 的消灭与矛盾的转化。
  矛盾的不断斗争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动力。首先要指出的是动力既可以推动事物向前进 ,也可以拖着事物后退。推动事物向前的动力,我们称之为前进力,这一点大家都能认 识到;拖着事物后退的动力,我们称之为阻力,比如,病人与病魔之间的一次又一次的 斗争,会使病人的身体每况愈下,有时会使病人恹恹一息,甚至终结生命;持续不断的 国内战争,会使国力日渐衰退。判断矛盾的动力是前进力,还是阻力,关键就要看矛盾 所围绕的核心要素是否与社会进步的方向一致,社会进步的基本表现和标志就是社会文 明,(注:参见陶富源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 页。)而犯罪恰恰是(至少自然犯罪都是)社会文明的破坏者,所以,如果说犯罪是社会 发展的动力的话,那么,它仅仅是阻力而非积极性的前进力。其次,斗争是需要成本, 需要耗费资源的。矛盾所带来的前进动力的大小就是动力效益;斗争所需要耗费的资源 就是动力成本。我们是维持,还是消灭这个矛盾关键要看动力成本与动力效益之间的关 系,如果动力成本小于动力效益就可以维持这个矛盾,相反,如果动力成本大于或等于 动力效益就可以消灭这个矛盾,因为,赔本的事情谁都不愿意干。试想,有谁愿意花10 0元的燃料费,最后得到的动力所带来的效益只有10元,甚至还少。拿犯罪来说,一场 恐怖活动给人类所造成的损失难以计数,而我们的收益也仅仅是一个教训而已;一次惨 烈的交通肇事,留给我们的也仅仅是警示后人的几张图片而已;一个让人撕心裂肺的杀 人案,也仅仅是我们的“讲授提纲”中的一个内容而已。
  而且,矛盾斗争的结果必然是:“旧的方面由大变小,变成逐步归于灭亡的东西,”( 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3页。)然而,当旧的方面灭 亡以后,“旧的事物性质就变为新事物的性质”,(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 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3页。)于是就会出现新的矛盾。正因如此,矛盾的转化是矛盾 消亡的主要方式,旧的矛盾消亡,新的矛盾又会层出不穷。所以,我们不能因为矛盾是 事物发展的动力而不去化解、消灭矛盾。就拿犯罪来说,当犯罪被消灭之后(至于是否 能消灭,我想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违法与合法,道德与不道德就可能凸现出来, 成为我们善与恶中的主要矛盾。据此,我们的刑事政策和刑罚,以消灭犯罪目标也未尝 不可。
大谋不谋,谋于未萌之前;大言不言,言于沉默之后;大智不智,智于无形之中。大勇不勇,勇于暴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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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xjiang 发表于 2012-6-30 08:17:13
恶的势力有时也能推动生产力发展,虽然有点不人性,但事实如此
小偷推动防盗业发展,黑客推动杀毒业发展
鸦片战争推动中国打开大门,不然中国离世界更远
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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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eiluoye 发表于 2012-6-30 08:27:46
明白,社会应该是大力发展“两抢”生产力。
大谋不谋,谋于未萌之前;大言不言,言于沉默之后;大智不智,智于无形之中。大勇不勇,勇于暴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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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eiluoye 发表于 2012-6-30 08:28:18
海盗是最大生产力。
大谋不谋,谋于未萌之前;大言不言,言于沉默之后;大智不智,智于无形之中。大勇不勇,勇于暴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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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chuzu 发表于 2012-6-30 08: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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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eiluoye 发表于 2012-6-30 09:02:59
我不这样看。左派和右派都难以主流派,你懂得。
大谋不谋,谋于未萌之前;大言不言,言于沉默之后;大智不智,智于无形之中。大勇不勇,勇于暴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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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2-6-30 09:12:41
是不是生产,其实就两个依据判断:

第一,财富是创造还是转移。生产活动是一个从非满足人们需求到满足人们需求的过程,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而犯罪则是一个从满足人们需求到满足人们需求的过程,是一个“从有到有”的转移过程。斯密提到的非劳动产品实际是指人们的服务产品,服务产品也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因此,“从无到有”是生产,“从有到有”不是。

第二,服务产品的服务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这就涉及交换双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权利平等地位平等的关系,还是权利地位皆不平等的关系。比如奴隶主或专制者实行统治的社会,人与人之间表现为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奴隶主或专制者提供的“服务”是强制的,不平等的行为,根本谈不上什么服务,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行为。相反,在具有选票的所谓“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属于前者。这也是马克思承认的,否则,马克思根本就不会写“资本论”,而改写为“犯罪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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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eiluoye 发表于 2012-6-30 09:47:39
法经济学的始祖波纳金比起马克思来,什么都不是。
大谋不谋,谋于未萌之前;大言不言,言于沉默之后;大智不智,智于无形之中。大勇不勇,勇于暴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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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509 发表于 2012-6-30 19:29:58
你仔细读读这段““罪犯生产罪 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最后这个生产部门同整个社会的关系,那就可以摆脱许多偏 见……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这就象罢 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还生产刑法,因而 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以及这个教授用来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搬到一般商品市场上 去必不可少的讲授提纲……再次,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 子手、陪审官等等……罪犯生产印象,有时是道德上有教益的印象,有时是悲惨的印象 ,看情况而定;而且在唤起公众的道德感和审美感这个意义上也提供一种服务……罪犯 打破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停滞,造成令人不安的紧张和动荡,而没有这些东西连竞争的刺激都会减弱。因此,他就推动了生产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一) 册,(第415—”

——————————————————————仔细读读这段,马克思不知为什么那么憎恨那个自然经济形态社会。那么憎恨资本家。他的这段正好说明这个“自然经济形态”社会的发展规律。他把这个规律形容成一个“罪犯”。可他却论证不出他要创造的那个社会的经济规律。你翻遍马克思的文章,除去他声嘶力竭的叫喊“公有制”以外,并没有论证出“公有制”下的经济规律和那个“社会主义”社会领导人,管理人的产生。

自然形态的经济规律——这个“罪犯”是不会被什么人关进牢笼的。因为,这个“罪犯”根本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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