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更新:2010-4-27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附录(11), 标题为“关于一切职业都具有生产性的辩护论见解”中有这样一些文字:“罪犯生产罪 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最后这个生产部门同整个社会的关系,那就可以摆脱许多偏 见……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这就象罢 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还生产刑法,因而 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以及这个教授用来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搬到一般商品市场上 去必不可少的讲授提纲……再次,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 子手、陪审官等等……罪犯生产印象,有时是道德上有教益的印象,有时是悲惨的印象 ,看情况而定;而且在唤起公众的道德感和审美感这个意义上也提供一种服务……罪犯 打破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停滞,造成令人不安的紧张和动荡,而没有这些东西连竞争的刺激都会减弱。因此,他就推动了生产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一) 册,(第415—416页)。梁根林先生在《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 法学家》,2001年第2期)一文中作了如此引用。)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法学界有种错误 的理解,认为以上思想是属于马克思的,是马克思对“犯罪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有推动进步的“积极功能”,所作的“辩证和理性的分析”(注:梁根林:《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载《法学家》2001第2期,第12页;陈兴良、梁 根林等:《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载《金陵法律评论》(秋季卷),第8页。)。而 实质上,这并不是马克思的观点,马克思的这篇附录恰恰是对持这种观点的人所进行的 批判。部分法学工作者断章取义,完全错误理解了马克思,并且,这种观点影响很大, (注:北京大学副教授梁根林先生的《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一文 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法学家》上,后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 》2001年第7期全文转载;在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主办的“刑事法论坛”上,梁 根林先生再一次强调了这个观点,并且,该次论坛的内容后又发表在南京师范大学主办 的《金陵法律评论》(秋季卷)。)因此,对于所谓的“马克思犯罪功能说”的是非问题 非常有必要再来个“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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