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20)》(学习笔记)-18
上市公司应对预收的款项进行恰当区分,对于适用收入准则而收到的款项,若收到款项时公司已承担未来需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应将该款项计入合同负债;若收到款项时尚未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通常 应先计入预收账款。对于适用其他准则而预先收到的款项,应当结合款项性质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作为预收账款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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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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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20)》(学习笔记)-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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