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并不是现代社会特有的,然而,不同时期人们对其态度却有所不同。传统社会中,非婚同居者不仅会遭受社会道德的严厉谴责,而且还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
如今,随着非传统家庭的数量与日俱增,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的社会现象在许多国家大量存在,一些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态度,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从单一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转向全面调整非婚同居的社会关系上来,并将某些婚姻领域内适用的法律规范延伸到非婚同居的领域内。例如,美国社会只有大约30%的家庭是传统家庭,其他70%都是非传统家庭,其中就包括了非婚同居家庭。
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1997年以来美国已经有许多城市(如旧金山、纽约、西雅图、华盛顿等)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予保护;法国政府对此现象的积极回应是于2000年1月颁布了《民事团结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允许同居伴侣享受异性夫妻所拥有的一些权益和责任;在德国,不仅异性非婚同居是合法的,而且德国联邦议会2000年11月10日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承认了同性恋者作为生活伙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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