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效能,实现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各单位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正确性遵循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载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
(四)时限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第四条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企业经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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