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各类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确保扑救火险、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凡现有的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消防标志,保安员都有责任维护 与管理,保证其完好无损。不得擅自拆卸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或挪 做他用,更不得随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设备。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片包干,责任 到人。各部门对本部门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灭火器、室内消防栓、 消防应急灯和疏散灯等)应实行定人、定点、定部位专人负责保管。 在新配置或更换的灭火器上贴上保管人标签,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变 更保管人标签并报备综合办。
各部门每月
15日必须自查一次消防器材是否完备,认真填写《消 防器材自查情况记录表》,器材保管人应每周组织人员打扫消防器材 卫生,保养维护好配置的消防器材,做到勤检查、勤维护,保证随时 好用。发现故障、损坏、丢失,应填写《消防器材配置、更换申请表》 报告综合办(包括室内消防栓玻璃破、应急灯和疏散灯(牌)损坏等)。 对于应当配置和需更换消防器材,而未及时申领采取措施者视为失职。
申领消防器材由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第一责任人签署意 见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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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