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倫理
楊智傑
律師法第1條(律師之使命)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律師法第15條(公會章程與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公會應訂立章程,報請所在地地措施院檢察署層轉法務部及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應訂立律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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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打了个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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