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规定解析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解读
自检能力规定
为加强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 检工作,保证医疗器械注册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措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措施》, 制定本规定。一、自检能力规定(一)总体规定对于注册时开展自检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具有自检能力,并将自检工作 质量管理纳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配置与产品检查规定相适应 的检查设备和设施,具有对应质量检查部门或者专职检查人员,严格检 验过程控制,保证检查成果真实、精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汇报 负主体责任。
人员规定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解读(二)检查能力规定
1.人员规定。注册申请人应当具有与所开展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和检查人员。注册申请人应当配置专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当为正式 聘任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业。检查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查工作相匹配。检 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和产品技术规定,掌握检 验措施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