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排水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井下主排水系统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须保证有工作、备用和检测、修理的水泵,并按照相关规定检测、修理与联合试运转,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2、中央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盘区正常涌水量。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总容量的50%。
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
4、各排水点必须悬挂水仓警示牌及排水设备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队组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责任队组等。
5、中央水泵、采区水泵等主要排水系统必须建立水泵运转日志,排水量、排水时间每日报防治水中心,上传公司。
6、防治水中心必须加强对主排水系统日常监督管理,汇总分析矿井排水量与采掘各种相连关系。
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掘进队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完善排水系统,按探放水设计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测、修理、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转,按规范打设小水仓及水沟,定期清理。排水管路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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