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科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推荐具备一定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职安技干部人选。
(二)对新进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三级教育,对调换工种和恢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培训合格之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对患有某种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
(四)制定奖惩制度时,应将安全生产列入考核条款。在拟订经济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内容。
(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确因生产需要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并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对按照相关规定不适合有毒、有害、高空和高温作业的人员进行及时调整,或按照《劳动法》规定变更、终止劳动合同。
(六)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及繁重的体力劳动。
(七)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八)贯彻执行煤矿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以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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