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行业条管单位、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单位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县(区、市)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各级财政、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工会、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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