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门口的小酒匠 发表于 2012-8-8 08:53
这个你貌似回答的和我问的问题没有啥联系
我知道吉芬品和劣质品的定义和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关系
我问 ...
商品房不是必需品
更不是吉芬商品
毛文将必需品等于吉芬商品,又通过将商品房等于必需品,从而误在商品房与吉芬商品之间划上了等号。在经济学意义上,只有像盐、水这样的商品才算是生活必需品。如盐既是必需品,也是低价品,却不是低档品,因为它不会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减而发生变化,也没有可以替代的商品,人们每天必须摄入一定盐分,既不能因为它便宜而多消费,也不能因其价格上涨而代之以他。对于必需品来说,对价格是缺乏弹性的。因此,必需品不等于低档品。
商品房显然不是必需品,购房者对它有着极高的价格敏感性和替代性选择。毛文认为“无论房价涨得多离谱,大家都得勒紧腰带”来买,而且“数量有限的经济适用房、天价的别墅都不是合适的替代品”。看来,商品房对于老百姓来说是被“逼上梁山”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如果房价上涨,购房者自然会作出相应调整:比如在假定市场上商品房的均价上涨情况下,人们本来打算购买离市中心近的,现在考虑调整稍远一点的,因为远一点的相对价格较低,由此在原购买力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抵消掉价格上升带来的影响;也可以将买大面积的计划调整为较小面积,而保持区位不变;又可以保持房屋面积不变,而“委屈”一下楼层、方位;甚至通过退出新房市场而购买二手房或租赁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而绝不是毛文所称的购房者在房价攀升中没有任何选择,束手无策,只能“受剥削”。
商品房不仅不是必需品,它也不是低档品。判断一种商品是正常商品还是低档商品的唯一指标,就是看其收入效应与价格变动是否成相反方向变化。对于正常商品来说,收入效应的增大会增加对某种商品的需要量,但对于低档商品来说正好相反;反之亦然。商品房是一种正常商品,因为如果一个人有足够的可支配收入用于购房,既可以体现在商品房套数的增加上,也可以体现在对商品房品质、区位、功能、环境等方面获取更高满足,即“向上调整”上;如果由房价上涨引起收入水平下降,那么收入效应会使得购房者减少套数或者在以上方面“向下调整”。因此,商品房的收入效应与需求量的变化是同方向的,与正常商品的前提条件相符而与低档品不符。张文言下之意是相对于高档住宅而言,中低档住宅已经是中低收入者唯一选择了。这种观点亦不能成立。
既然商品房是正常商品,不是低档品,那么它也就不可能是吉芬商品。“吉芬之谜”不能随意地套在中国房市上,房价的上涨与需求的上涨关系,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百度的,北师的老师做的解释,希望楼主可以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