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建设
工程合同风险点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的利用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
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建设工程
合同属要式
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1、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接到发包人的要约和计划任务书、建设地址报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成立,通常在书面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勘察、设计如由一单位完成,可签订一个勘察设计合同
;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时,建设单位可与主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全部工程设计向发包人负责,分
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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