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队伍”评聘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 “名师队伍”的示范、指导、辐射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 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师队伍”包括“教研片骨干教师” “县级 骨干教师” “县级学科带头人” “县级名师”四个层次。
第三条“名师队伍”由县教育局聘任,各公民办学 校、幼儿园任用。“名师队伍”实行一年一评聘,一年一考 核,聘任期限三年。
第二章选拔和认定
第四条评选范围
工贸学校、县教师进修学校、公民办中小学、公办幼儿 园、特教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五条评选条件
(一)“教研片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近 三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师德师风表现 良好。
.具有合格学历和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且教师资格证
(六)每期上示范课(观摩课、公开课、研究课或送课 下乡)不少于一节。
(七)“县级学科带头人”和“县级名师”每年进行一 次学术专题讲座。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待遇
(-)凡被聘为“名师队伍”的,聘期内,在岗位晋级、 职称评聘、评先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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