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第七条国有企业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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