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其配线方式、导线的允许截面、导线的连接方式和敷设方法等,均应当符合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
,并尽可能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区域或距离爆炸能释放较远的地点,避开易受机构损伤、振动、腐蚀、粉尘和纤维积聚以及有危险高温的区域。
严禁架空线路跨越爆炸危险场所。当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附近时,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边界的距离至少应为杆塔高度的
1.5倍;在特殊情况下,对于
10千伏及以下线路,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如减小档距和拉力、加强紧蛎、加大导线截面、加强绝缘等),才可适当减小距离。
在电气线路上,应根据需要安装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便在发生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故障时,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因此,低压系统应为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线制系统。在相线和工作零线上,一般均应装有短路保护装置。至于
3~10千伏电缆线路,须装设零序电流保护装置;若电缆线路位于
区和10区,零序电流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
在爆炸危险场所,为了防止爆炸性气体通过电缆沟、钢管、保护管和敷管时留下的孔洞,造成不同危险区域之间或危险区非爆炸危险区之间串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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