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动火管理规定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项规定
。一、根据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由生产、维修车间申报,部门安全负责人及公司安全办登记审批,划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当设置
在易燃易爆
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
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米。(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
、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当配备
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二、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
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三、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转
状态的易燃易爆
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备
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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