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督促公司各单位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依据《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财企〔
2007
〕3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关于刊载印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核地安〔
2013
〕223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各单位重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司财务部缴存的用于本
单位重大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XXXX有限公司
及核工业四川岩土XXXX有限公司
各分院、设计所、包括各合作单位的重大项目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各所属单位重大项目自行负担,在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质安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统一交公司财务部设置的专项账户单列管理。
第六条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公司所属单位重大项目,必
须按照相关规定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