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
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执行。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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