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池保理业务协议
(有追索权)
编号:年字第号应收账款受让方:ⅩⅩ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法定地址:
应收账款转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鉴于乙方根据业务需求,就其在相关商务合同项下对商务合同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向甲方申请融资业务,即乙方将其对商务合同买方享有的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约定的融资额受让该债权。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服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订立本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应收账款受让方:在本协议中即指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
应收账款转让方:即为商务合同卖方
/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
商务合同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
/商务合同债务人
国内池保理业务:在本协议指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业务,即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收账款受让方根据拟受让的多笔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向应收账款转让方一次性支付一定比例的对价款(收购款),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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