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瓦斯安全措施计划
1、严格执行矿井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2、每年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
3、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及独立的排水工、安监员、通风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当班有瓦斯检查手册。
4、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检
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瓦斯检查应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5、井下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现象。
6、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
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
措施进行排放。
7、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含量,监管好各作业地点的各种传感器(
CH4、CO、温度、风流传感器及风机开停传感器)
8、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及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9、瓦斯日报每日必须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10、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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