矸石山防火管理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
矸石山防火管理,预防矸石山自然发火,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2016
)第246条“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
必须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防火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
。(二)矸石山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
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
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以内
。(三)对矸石山堆积的矸石,要作封存处理,尽量减少外露,避免火灾发生。
(四)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
℃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五)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备
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
(六)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七)自燃严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气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八)设置专人负责对矸石山进行管理和巡检
,一经发现
火情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
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煤矿分管领导,制定灭火方案,组织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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